成都剑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为成都剑阁商会。
第二条 商会性质:是剑阁籍人士以单位或个人身份组成,在成都投资兴业的企业界及工商界人士为参与主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务沟通、贸易交往、信息传递的团体组织。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成都市场、面向全国、发挥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成都剑阁两地发展与合作,团结和引导剑阁来成都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使在成都的剑阁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剑阁招商引资和成都剑阁两地经济共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商会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 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成都剑阁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剑阁来成都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 协助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组织两地商务考察。
(三) 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 努力配合剑阁及各乡镇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商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属剑阁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
(四) 在成都市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剑阁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须交1寸免冠照片5张、个人简介、身份证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
(二) 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会长工作会议备案;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会员代表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主动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 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 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交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商会章程者;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第一届商会为期三年,以后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履行本职职责。商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商会法人代表;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4名;常务理事9名;理事人数根据商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履行副会长的职权;
2、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3、受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 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三) 受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四) 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 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长“一支笔”审签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商会专职人员要进行担保(以房产证、土地证、企业法人证等其中一样作担保)。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10月26日讨论表决通过,生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